- 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,如再行出售所收取之價金涉及贈與情事者,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
該局舉例說明,轄內贈與人李君原於2014年間贈與農地予其弟,經核定免徵贈與稅並列管5年在案。嗣後李君之弟於2016年1月間將受贈之農地回贈予李君,李君旋即出售予張君,經查獲李君應收價款由張君直接匯入李君之弟銀行帳戶,核屬贈與行為,李君並未辦理贈與稅申報,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,核課贈與稅並處以1倍罰鍰。
該局進一步提醒,納稅義務人若有農地回贈後再行出售,且有出售價金贈與他人之情事發生,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,以免遭補稅處罰。